咨询热线:

13803767683

律所介绍

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21日...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手机号码:13803767683

邮箱地址:jslawyerwh@126.com

执业证号:31410000MD0170672A

执业律所: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刑事辩护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不明知不起诉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严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3〕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镇**村委**村**号,住广西上思县**乡**楼村**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7月1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上思县公安局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同年10月3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上思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严某某明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另案处理)与凌某某(另案处理)收购银行卡及手机银行所绑定的电话卡有可能系用来实施违法犯罪,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持其本人与陈某某的共两张建设银行卡、两张手机银行所绑定的联通电话卡交给凌某某,并从梁某某处非法获利2000元。严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1100********)被用于接收受害人丁某某被骗资金1次共30000元人民币,陈某某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170034900********)被用于接收受害人丁某某被骗资金1次共1999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实严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仅有严某某本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上思县公安局认定严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2月17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 2018 www.shuhanlaw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13803767683

联系地址: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城关镇江淮中路金诚花园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