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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简介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专业化、规范化运作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也是罗山县自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经河南省司法厅依法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伙律师事务所。2018年5月21日...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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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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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一、定罪之辩——非法占有目的是核心

裁判要旨:被告人借款后,私自改变借款用途,将借款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且为应付借款人的催讨,指使他人伪造与其合作开发工程项目的企业印章和收款收据的,因对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2003)刑提字第4号

裁判要旨: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原本正常履约,支付租金。直至2008年初,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此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直予以认可,并未否认,也多次筹款予以归还。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过程,不能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

裁判要旨:虽然李某采取欺骗的手段,将欠款据为己有,但其主观上是为抵销债权。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014)牟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要旨:在案证据证实,当黄钰找到杨超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超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拒绝接收,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钰拒绝还120万元后,杨超报案,但黄钰并没有逃跑,且黄钰有还款能力,说明黄钰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16)吉01刑终00113号

二、民刑边界之辩——多发于合同诈骗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孔某主观上以赚钱为目的,客观上采用部分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法,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通过履行约定的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被告人孔某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法律特征,不构成诈骗罪。(2016)鄂2802刑初29号

裁判要旨:认定叶志波向林某借款时虚构其要收购花都区冠华花园土地的借款理由及意图非法占有借款的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本单也是一起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叶志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2016)粤刑终631号

三、量刑之辩

1、 数额——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裁判要旨: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2、特定情形:认罪悔罪、主从犯、既未遂

比如: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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